传统国际投资协定中体现出保护投资者的倾向性,在国际投资仲裁者,仲裁员也更多地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利益。 即使跨国投资者违反了其企业社会责任,由于传统国际投资协定的软法性和间接规制性,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对投资者产生 很强的约束力。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应当将 CSR“硬法”与“软法”性条款相结合,规定投资者遵守东道国国内法中 CSR 义务,以直接规定投资者 CSR 义务为主,间接规定为辅,以此促进和提升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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